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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

内蒙古师大附中社团管理制度

[日期:2014-07-27]     点击:[]次    

1、学生社团组织是在学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组织。

2、社团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低俗、反动等内容。

3、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影响社团成员学习。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侵害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的事件发生,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4、学生社团举行面向全校和社会的大型活动前,必须先向学校团委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等);社团内部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报团委。

5、任何社团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学生社团组织与校外机构(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院校)的合作交流活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团委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6、社团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向社团部备案。

7、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提供其它服务性活动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未经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8、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提出申请,说明创办的目的、性质、内容、编辑人员、出版方式、发行周期、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并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发行,不得擅自变更。凡未经批准的出版刊物均为非法刊物,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社团负责人因学业或其它原因需要离职时,需向社团部递交离职申请,并选好下届会长,经社团部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职。

10、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校团委备案。

11、连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团委社团部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团部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团部进行注销,报学校团委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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