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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大附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4-07-30]     点击:[]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65号)精神,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校制定本细则,进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附中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工作流程:

1、班主任老师向学生普及国家助学金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写助学金申请书,到学生所在地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级或县级民政局均可)办理贫困证明(加盖政府机构公章)。并交给班主任老师。(每年9月)

2、班主任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结合班级学生上交的申请书和证明,初步确定班级内部受助学生范围,进行电子版名单录入(电子版名单用于学校助学金评定会议)。年级组对各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之后,给管理助学金的教师报送一个初评的电子版名单,管理助学金的教师在此基础上给各年级发放助学金申请表。(每年10月8日--15日)

3、分管助学金工作的学校领导、各年级主任、班主任、管理助学金的教师共同在助学金评定会议上讨论。会上,班主任老师一一汇报班内初步确定的受资助学生的情况。所有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班主任共同听取汇报,充分讨论,并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全校的资助范围。(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

4、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年级主任或副主任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受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管理助学金的教师。

5、管理助学金的教师在学校附近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普高资助卡》(借记卡),并录入电子版《国家助学金明细表》交给学校财务处。

6、财务处发放助学金。

7、每年12月末和次年6月末将受助学生电子版名单和《国家助学金明细表》电子版报送内蒙古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

8、管理助学金的教师将工作材料按年度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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